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行政处罚应由具有相应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
- 行政处罚权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
- 处罚公正、公平、公开是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
- 行政处罚作出后,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确认其违法
- 20元以下的罚款
-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罚款
-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50元以下的交通罚款
- 可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 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可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 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
- 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 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 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 环保部门应告知该造纸厂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 造纸厂在收到告知书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决定于某月15日举行听证,并于该月6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该工厂,告知一切必要事项
- 听证由该工厂代表、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 该工厂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决定申请通知书中所载听证主持人回避,并于该月10日提出
- 交通管理局没有停业整顿的处罚实施权
- 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 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停业整顿
- 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
- 国务院制定的《海岛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岛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宁波市海岛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滥用职权
- 适用法律错误
-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送达
-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制作载明法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场作出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
- 当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