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卷【三校名师】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某机关以张某身高不足1.7米为由,拒绝录用其为公务员
- 李某因未缴纳1000元交通罚单,交警部门深夜到李某家进行追缴
- 民政局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根据当地习俗,给甲乙颁发结婚证书
- 税务局根据《税法》对某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甲抛出飞刀刺向乙,乙急忙躲闪,飞刀刺中乙身后的丙,致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观点,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甲举枪射击乙身旁的价值上万元的名犬,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乙,致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不同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甲欲勒死乙,但乙身强体壮,于是先让乙吃了安眠药,趁乙熟睡之机将其勒死。事实上,在勒死之前,乙就因为安眠药过量而死亡。甲的行为属于事前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甲是医生,对乙实施心脏手术,打开胸腔后方知乙原来是自己父亲的仇家,便停止手术,李四因为失血过多而死。甲的行为属于事后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对甲可以中止审理
- 对乙应当中止审理
- 对丙也应当中止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乙和乙所在的单位以及被害人
-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立即生效
- 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决定
- 被不起诉人乙和被害人甲一样均有权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甲母身处癌症晚期,濒临死亡,母亲不堪忍受病痛折磨又担心昂贵的维持治疗费用,自己走后给甲留下一大堆外债,要求不再进行维持治疗,甲应允,便撤掉维持装置,母亲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不满妻子与其他男性接触,将其反锁在单独房间里与外界隔离长达数天。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
- 丙为村中“神汉”,邻村妇女刘某得病吃药久治未愈找到丙,丙见刘某颇有姿色便利用迷信说辞使得其相信与自己交合一次便可祛病,刘某同意,丙得逞。丙构成强奸罪
- 丁为官清廉,却不受重用。丁友献策说:“我去揭发你贪污,让人来查,即可扬名”。丁同意,丁友向检察院检举丁贪污。丁构成诬告陷害罪
- 甲教唆孕妇乙待孩子出生后卖于丙,因犯罪对象尚不存在,因此,甲不构成教唆犯
- 甲教唆乙,让乙再去教唆丙实施抢劫行为,丙实施抢劫行为,则甲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并传授盗窃技法,乙实施盗窃行为并取得数额较大财物,则甲构成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
- 甲(误以为乙有刑事责任能力)教唆乙(实际上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盗窃行为,结果乙实施盗窃行为,取得数额较大财物,则甲构成教唆犯
- 甲明知A企业为黑工厂,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但因招募一名工人有200元的奖励,甲为工厂招来家乡的8名务工人员。甲与A企业成立强迫劳动罪的共同犯罪
- 乙为五金商店老板,一日见张三、李四二人互殴,李四吃亏后进入五金店要求购买大号扳手教训张三,乙明知李四购买扳手打张三仍然出卖,李四使用扳手将张三打成重伤。乙与李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 丙明知王某偷越国(边)境,仍帮助王某伪造出入境证件。丙与王某成立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
- 丁帮助刘某(组织卖淫者)引诱妇女卖淫。丁与刘某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 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报国务院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 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国务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均应在1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 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划拨存款、汇款,扣押财物等
- 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60日
-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不得解除冻结
- 不作为犯罪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过失可以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