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
- 质押合同自甲与己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
- 质押合同自甲取得己的借款之日生效
- 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 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抵押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
-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质押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 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 乙对该存单享有动产质权
- 丙银行应当赔偿乙所遭受的损失
-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 该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之日起生效
- 该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 该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 该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 甲乙办理彩电的抵押登记应当在乙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
- 彩电办理抵押登记后,后来成立的对丙的抵押不能生效
- 抵押物彩电与其从物101天线为甲及其邻居丁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天线
- 如果甲乙没有登记,乙丙应均分抵押物实现后所得的价款
- 应归于消灭
-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 ①主债权②主债权的利息③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③主债权的利息
- ①主债权②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③主债权的利息
- 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 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 银行不能取得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 甲的权利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 银行的抵押权优于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