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1989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
- 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 1989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 198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 期限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 期限应为10个月,从管制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 期限应为10个月,和管制刑同时执行
- 期限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和管制刑同时开始执行
- 李某的主刑执行10年后被假释时,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李某的无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被减为有期徒刑12年时,则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从终身减至12年
- 因为李某被判无期徒刑,所以无论如何,其政治权利的剥夺也是终身的
- 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如何,李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 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以陈某现有财产按同等比例同时执行
- 先执行罚金5万元,剩余的3万元赔偿给被害人
- 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罚金执行
- 先执行罚金5万元,经济赔偿不足部分,待陈某刑满后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 期限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管制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 期限应为10个月,从管制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 期限应为10个月,和管制刑同时执行
- 期限应为1年以上5年以下,和管制刑同时开始执行
-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 欠妥当
- 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 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可自由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 可担任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科科长
- 仍然可以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 20年
- 17年
- 25年
- 22年
- 1年以上3年以下
- 3年以上5年以下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5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