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 两股东的出资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货币
- 刘浪与甲公司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无效
- 刘浪虚构与甲公司的销售合同,指令万柳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且未向万柳公司补缴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 如果公司增资扩股,万柳公司股东会有权决议限制刘浪新股优先认购的权利
- 债权人有权要求刘波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张三须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以上,方可提出该要求
-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持股20%以下的股东无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则董事会有权因此拒绝张某的查账请求
- 董事会有权以张三的查账目的不正当为由电话通知张三拒绝其要求
- 如果公司拒绝其查账请求,张三有权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查账
- 泰康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股东会2/3以上的股东同意
- 李佳佳、戴小新与泰康公司签署认购协议时,增资生效
- 李佳佳、戴小新可以分期分批将500万元股款缴付到位
- 如果李佳佳没有履行认购新股的出资义务,戴小新负有连带补足的责任
- 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
- 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
- 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
- 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
- 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王某的担保行为是违法的
- 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王某代表合伙企业与红星建材厂签订的合同无效
- 王某应当对红星建材厂和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段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甲退伙时,有权要求合伙企业退还其出资的房屋
- 丙不同意甲转让份额给丁,则推定其同意购买甲的份额
- 如果甲将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如果丁加入了合伙企业,经过乙、丙同意,丁可以继续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利丰公司章程约定,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设置一名执行董事
- 中方人员担任利丰公司的董事长,韩方人员担任副董事长
- 利丰公司的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中兼任总经理
- 经中韩双方投资人一致同意,利丰公司不制备公司章程
- 如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须签署合营合同,且经我国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生效
- 如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须经我国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延期
- 如果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双方约定,且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方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 如果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红梅公司已经收货,但尚未支付货款的一批货物
- 红梅公司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但仍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 红梅公司依融资租赁合同承租的一套设备
- 红梅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一年前清偿已到期债权人甲的10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