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 A 证券业协会
-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 D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
- 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
- 已公开的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发行人控股公司的监事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公司发生轻微亏损或者损失
- 公司四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