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在于西欧当时的法律极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为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在对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结合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社会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
- 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世俗的法学家阶层,将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 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 《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
-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 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
-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废”
- 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 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 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 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 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 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
-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 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 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 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 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 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 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
- 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
- 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
- 候
- 隶臣妾
- 弃市
- 鬼薪、白粲
- 《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 《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 《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 《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 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 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 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 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