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海商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铜官山”号在港口停留期间的港口费
- “铜官山”号在港口的修理费
- “铜官山”号在港口滞留期间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
- 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所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
- 有义务进行的救助
- 正常履行施航合同义务
- 不顾遇险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工为
- 救助因化学品爆炸而无效果的
- 如果该船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 如果在中国法院审理,则适用德国法
- “比西”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 暴风雨造成的仪器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构成推定全损
-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是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 被保险货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构成实际全损
-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取得代位权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 紧急避险
- 假想避险
- 避险不适时
- 事前避险
- 陆空联运
- 陆海联运
- 陆海空联运
- 空海联运
- 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 如该轮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 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 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 上海至广州的海上货物运输
- 中国至俄罗斯的公路和铁路多式联运
- 上海至温哥华的海上货物运输
- 广州至新加坡的货物运输
-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 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上所载原油的所有人应就救助报酬承担连带责任
- 救助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利益各方分担
- 有关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时效期间是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 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
- 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
- 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
- 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