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可能承认实在法的法律效力
-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 法律必须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只能表现为法律
-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国家,其法律的形式也是相同的
- 该条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可以对王女士及相关销售者实现确定的指引作用
- “王女士根据该条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的做法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 店主拒绝了王女士依法提出的索赔要求,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
- 甲说:“我的邻居是大孝子”,这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 乙说:“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这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 丙说:“民法总则的深入实施,将有力的推动商品经济发展”,丙表达了法的预测作用
- 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 预测作用
- 教育作用
- 评价作用
- 强制作用
- 自由是人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上的自由就是指符合自然规律
- 从价值上看,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但是法律也可以减损自由
- 自由是衡量国家法律是不是真正法律的根据,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发展
- 法律只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威,就可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 一个法律规则只能由一个法律条文表达
- 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
- 法律规则的某些要素必须在法律条文中予以省略
- 该条规定既表述了命令性规则,也表述了授权性规则
- 该条规定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关注的是行为的个别性
- 该条规定阐明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一般关系
-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出现规则漏洞或个案不正义的情形,可以直接将该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 法律部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另一种说法
-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部门的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公法私法的划分已经失去了意义
- 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主要是依据制定机关不同而做出的分类
-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 法的时间效力专指法何时生效和何时失效的问题
- 当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由于适用上位法而使下位法事实上被废止,这称之为默示废止
-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公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为了约束国家权力和实现法律的确定性,现代国家一般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乙的受赠权利并没有相应的义务存在,这表明权利义务具有相对的一致性
- 甲和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 甲和乙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特定的、个别化的
- 如果甲未满8周岁,则甲的意思表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