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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
6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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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明白了 发表于 2014-8-5 12:30
不是基于同种法律关系,案情大致相同,但根本不一样,没什么可比性。[quote]mfkje3641 2011-8-14 19:30
大家看一下04的这道题,与本题很像

3. [04司考真题卷三第83题]:2000年2月,甲公...[/quote]
17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4 20:19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错的原因是,甲乙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不存在撤销事宜。
主体工程分包和转包合同无效是指。承包人和第三人的合同。无效。而题中问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
16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21 18:29
[quote]zhanghesheng8 2010年08月23日 19:46:16
1 # leejianing 发表于 2010年05月15日 21:49:47 [引用] 答案是对的,但是D项的解释...[/quote]
对于D项,只有钟秀勇的解析是对的:
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是“只能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错在:1.“应当”;
2. 第三人/共同被告都可以,而“不只是第三人”;
---------------------
以下《参考书》解析错误,那一家的《参考书》就不说了
15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21 18:26
qaqaqaqqa 2011年07月24日 13:14:47
而且“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非常同意;只有老钟是对的;
以下《解析》错误;那一家的《参考书》就不说了;


14 # 随遇而安hj 发表于 2011-12-5 18:31
B项应该是“可以解除”而不是“可以撤销”,撤销只能由法院和仲裁来行使。
13 # mfkje3641 发表于 2011-8-14 19:30
大家看一下04的这道题,与本题很像

3. [04司考真题卷三第83题]: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81―84题。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不定项: A B C D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 您答对了,请看解题分析。
答案解析:D 因为丙不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可能成为本案的原告或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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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qaqaqaqqa 发表于 2011-7-24 13:14
而且“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这里的当事人存在着可能被追加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种情况
具体可以查看钟秀勇的讲义
11 # qaqaqaqqa 发表于 2011-7-24 13:12
张光哲 2010年09月04日 02:43:12
我觉得应当是追加共同被告,不是第三人
你的理解有误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注意这里是法院“可以”追加,不是应当追加!!!!!

D说应当追加当然错啦

司考中处处是陷阱啊
10 # 青春使者 发表于 2011-6-1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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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哲 2010年09月04日 02:43:12
我觉得应当是追加共同被告,不是第三人
9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1 20:00
D选项给的解析明显错了……这里考查的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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