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消费者法 » 经济法 » #945 题目内容及评论
945#
王某到超市购买了一台多功能洗衣机,回家后才发现该机只有一种功能,即洗衣服,其他所列功能均未发现。王某向超市提出质疑,超市负责人回答说:“产品是工厂起的名,说明书不明确是工厂的事,没有质量问题,本店概不负责。”隔了几日,王某的妻子侯某到该超市购物,出来时,保安怀疑她手中的小包,要求打开检查,被侯某拒绝,双方发生争执,保安一时火起,打了侯一拳,致使侯轻度脑震荡,住院一星期,花去医药费3000元。事后,超市以门口已贴有“概不带包入内,违者应接受检查”的警示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超市门口贴的警示标志具有何种效力?
  • 民事效力
  • 行政效力
  • 合同效力
  • 无效
  
本题有 1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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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11 # greenteazai 发表于 2017-2-9 19:54
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0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8 09:34
hillcol 2012年12月18日 09:19:58
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 责)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
9 # hillcol 发表于 2012-12-18 09:19
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 责)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 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8 # 戴丽萍 发表于 2012-6-17 10:54
格式条款
7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5-12 15:52
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6 # sunnylow 发表于 2011-5-3 15:53
应该是 警示不合理吧,
5 # zym003003 发表于 2010-12-8 14:01
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以告示 责)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 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 # elina-520 发表于 2010-8-21 15:50
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3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6-16 11:21
民事效力为什么不选?
另消费者法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按此规定,该告示不得“概不带包入内“应该是有效的,违者应接受检查”是无效的
2 # 笨鳥先飛 发表于 2010-4-25 19:15
消法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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