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七章 人身权 » 民法 » #9289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89#
某杂志社在揭露社会上假文凭泛滥现象的一则报道中,刊登了一幅照片,照片上有一张假文凭的正照,旁边有说明性文字;照片的背景中有一位女士(甲),约占照片三分之一,面目清晰可见。第二天上班时,有人拿杂志给大家看,见到其中的照片,同事纷纷向甲投来诧异的目光。甲女士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自己怎么被拍入了这样一幅照片的。后来才明白,原来自己在路上走路时被无意中摄入了镜头。据调查,该批杂志刚刚售出一小部分。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上述主张,杂志社提出下列主张,其中正确的有:(   )
  • 请求追加摄影师为被告
  • 杂志社认为,自己和摄影师之间有协议,侵权行为由摄影师负责,杂志社不应承担责任
  • 将甲女士摄入照片纯属意外,杂志社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 杂志社的行为并未给甲女士造成严重损害,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题有 2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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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11 13:33
刚刚售出一小部分, 搞笑的是,这小部分,第二天同事马上能看到。。。
27 # 中吾先生 发表于 2014-6-28 23:20
26 # haomin20111 发表于 2013-9-16 12:23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杂志社的行为并未给甲女士造成严重损害,不应当支付赔偿金------------求解释????
25 # cy4717583 发表于 2012-7-22 09:45
D项选项中并没有明确为“精神赔偿金”
24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12 11:24
这个题目题干交代的不清楚,摄影师与杂志社的关系是正确解答此题的关键,可惜的是无法得出确切的判断。解析完全是想当然的无稽之谈,此题不宜深究。
2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0 22:21
新闻侵权:1、列个人 2、列单位 3、同时列 4、有职务隶属关系的——只能列单位 且需要严重失实,后果严重
22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5 22:46
我选了a,其实感觉此题无解。题干交代含糊。
谁可以解答一下?????
21 # xiaonong1984 发表于 2012-5-2 09:31
我觉得实在选个正确答案应该是A
20 # hbsyljx 发表于 2012-3-21 20:12
题干看不出职务行为
B 项 题支 做了个是职务行为的假设
是这个意思么
19 # plh 发表于 2012-2-20 11:50
且要求要有主观故意,过失只承担补偿,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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