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 » 民法 » #9261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61#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本题有 2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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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5 17:55
λ
27 # 米饭39 发表于 2015-3-3 22:01
lawerhero 2012-6-9 11:13
丙是否应被剥夺继承权,取决于其虐待程度是否够得上情节严重,应当是交待不清。
拒...
2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2 21:40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5 # 青柠树下 发表于 2013-10-20 10:42
只能说白皮书有类似题 答案有丙 另外若情节严重题目会有交代——打折胳膊腿之类
24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24 12:12
注意:“遗弃”时,无需情节严重;
23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24 12:09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22 # tommy009 发表于 2012-7-24 21:05
这个傻x
风清扬2010 2010年12月06日 09:21:46
本题解析全面而又准确!这么容易的题居然有5人认为答案错了,3人有疑惑!我的自信...
21 # chenww 发表于 2012-6-12 11:43
“数度”还不严重吗?可以想象疑问者会怎样对待老人。
20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9 11:13
丙是否应被剥夺继承权,取决于其虐待程度是否够得上情节严重,应当是交待不清。
拒不赡养老人是否是遗弃呢。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看来女儿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是因为遗弃而不是因为虐待。

答案正确。
19 # 古叶风铃 发表于 2012-3-27 14:46
什么情况下,虐待被继承人是情节严重呢?都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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