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题人说:那就给孩子留点……
乙又说:孩子不是甲的……
出题人……
做题人:呵呵……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因此,甲乙之间不具有事实婚姻关系,只有同居关系。
看到这题:姚笛,你颤抖了吗!!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因此,甲乙之间不具有事实婚姻关系,只有同居关系。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以前不理解为什么为了离婚,要还要先结婚登记,还以为是民政部门是为了多收一道手续费,或者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现在才明白,如果结婚登记,会使以前的同居关系自符合实质要件之日起成为婚姻关系,便于适用婚姻法来解决子女,财产分割问题。做到有法可依。
也即该登记具有了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