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可以成立,因为其对甲的研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理应与甲共享专利权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其只对甲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方便,并未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在经甲认可后便可成立,因双方已协商一致
- 以上均不正确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以铜矿不是发明人,即使甲同意该铜矿也不是!!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以铜矿不是发明人,即使甲同意该铜矿也不是!!
奇怪了,为什么同意后还是不可以?
《专利法》第6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并没有规定专利权人不可以是两个主体共同所有
而私法重要的特点就是自主
书面合同登记公告。通过公示公告方能共有。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