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章 专利权 » 民法 » #911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13#
甲曾任M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98年10月退休。2000年5月甲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2002年2月甲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甲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M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假如铜矿也介入了这场争议.提出:“甲工程师研制净化器时,在我矿进行了实验,利用了我单位的设备和一定的人力、物力,所以该技术应由银矿与甲共有。”甲辩称:“净化器的构思在试验前早已独立成型,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虽然在铜矿进行过一些实验,但主要是利用报废的设备和非正常工作时间,且铜矿也未主动提供过任何帮助。”在此情况下,下列对铜矿要求共享专利权的主张的评论哪些是正确的?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可以成立,因为其对甲的研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理应与甲共享专利权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其只对甲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方便,并未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
  •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在经甲认可后便可成立,因双方已协商一致
  • 以上均不正确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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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8 12:13
专利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以铜矿不是发明人,即使甲同意该铜矿也不是!!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3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6-10 19:51
12 # Gatelbl 发表于 2014-10-1 07:36
对于专利权的处分必须是法定要式行为
11 # huang999 发表于 2014-5-20 18:04
问题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而是关于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转让或许可tffu
shehuixue2008 2011年08月02日 16:01:12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
10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30 16:54
专利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以铜矿不是发明人,即使甲同意该铜矿也不是!!
9 # onereal 发表于 2012-6-28 23:52
c的答案很脑残,既然认可一致,即承认铜矿的工作。当然有效。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5 06:03
.铜矿要求与甲共享专利权的主张在经甲认可后便可成立,因双方已协商一致
奇怪了,为什么同意后还是不可以?
《专利法》第6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并没有规定专利权人不可以是两个主体共同所有
而私法重要的特点就是自主

书面合同登记公告。通过公示公告方能共有。
7 # felicia 发表于 2012-2-22 14:27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6 # shehuixue2008 发表于 2011-8-2 16:01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以铜矿不是发明人,即使甲同意该铜矿也不是,该铜矿没有再罚命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5 # starrysky 发表于 2010-3-21 10:56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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