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章 专利权 » 民法 » #9108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08#
2001年5月,顶盛化工公司临时工刘某看到公司提炼硫的设备比较先进,就召集甲、乙、丙三人利用该设备进行硫的纯化技术研究,其中刘某负责研究工作,甲负责沟通设备管理员以提供方便,乙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丙负责项目的资料翻译与整理工作。2001年8月,顶盛公司发现了刘某等人的研究工作,要求分享研究成果,最后与刘某等人协商约定: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时专利权归发明人,但公司在专利授权后10年内可以免费使用。2002年1月,该技术成果完成,后刘某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于2004年1月获准授权。以下关于该项发明的发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刘某是唯一的发明人
  • 刘某和乙是共同发明人
  • 刘某和丙是共同发明人
  • 刘某和乙、丙都是共同发明人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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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13 11:3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5 06:11
讨论思想碰撞等智力游戏才能被认为共同发明

语言美
2 # orlane 发表于 2011-8-2 18:21
讨论思想碰撞等智力游戏才能被认为共同发明
1 # taoranrantao4 发表于 2010-5-3 14:16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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