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九章 著作权 » 民法 » #9065 题目内容及评论
9065#
音乐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发表在某音乐杂志上,发表时并未做其他任何声明,歌星乙演唱了该首歌曲,音像公司丙录制了歌星乙的演唱活动并做成CD,该CD在出售时并未做用途方面的任何特别声明,广播电台丁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后播放该首歌曲,网站戊将该CD中的该首歌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咖啡厅己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在营业时间播放该首歌曲,音像出租店庚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用于出租。在此事件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某文摘杂志转载该音乐作品,可不经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 若作者在发表时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或作他用,则该文摘杂志不得转载;
  •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科书中汇编该首歌曲的,可不经音乐家甲的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 即使作者在发表时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或作他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科书中汇编该首歌曲的,仍可不经音乐家甲的许可,只要支付报酬即可。
  
本题有 3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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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7-13 16:55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9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8 01:38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8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10 17:29
亲,没事,你哥我看错题了 、、、、、选错误的
双面隐人 <span title="2016-3-10 17:28">2&nbsp;秒前</span>
我不明白CD 有什么太多的不同?
27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10 17:28
我不明白CD 有什么太多的不同?
26 # liangjiacui123 发表于 2015-8-8 06:54
是三十三条第二款
25 # 0639 发表于 2015-5-23 19:35
是三十三条吧,不是三十二条
24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8 22:30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3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11 10:41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2 # adf2008 发表于 2012-8-29 21:37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1 # tdso701 发表于 2012-8-20 17:11
这解释,也太简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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