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约定金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定金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性质是成约定金,那么这个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没有交付成约定金,即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生效。
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定金交付后合同才能成立,不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因此,成约定金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成约定金的设定,须有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约定的定金交付后,合同才能成立。
成约定金中,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2、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证约定金是为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而设定的,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3、解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该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机会。
4、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对此《担保法》第89条规定:“”《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以上均是对违约金的规定,由此可见违约定金是一种法定的定金,在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通常而言,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金的种类,就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为违约金。违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5、立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将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其作用表现在首先督促当事人订约,其次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保留自由订约的权利。
证约定金——订立合同的证据,证明合同关系
一般合同成立时生效 定金——成立——生效 同时进行
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定金交付后合同才能成立,不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因此,成约定金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成约定金的设定,须有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约定的定金交付后,合同才能成立。
成约定金中,给付定金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2、证约定金,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证约定金是为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而设定的,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
3、解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该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机会。
4、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对此《担保法》第89条规定:“”《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以上均是对违约金的规定,由此可见违约定金是一种法定的定金,在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通常而言,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定金的种类,就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为违约金。违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
5、立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专门订立的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将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其作用表现在首先督促当事人订约,其次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保留自由订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