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
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
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
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当事人乐于有多个配偶,所以当事人不会去申请无效,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就是当事人的配偶)才会去;基层组织当然会爱管这些闲事)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弱者一方)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是亲戚,无所谓弱不弱者)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弱者一方)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
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是B 是无效.
此法条似乎更考虑到为保护意思表示不健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