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向甲行使
- 可向庚行使
- 可向戊行使
- 可向甲、庚、戊行使
该题为什么还选B。
(1)区分【担保法 17、18、19】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抗辩权【担保法 20、17】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
人仍有权抗辩。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担保法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担保法解释 20】还包括:
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未行使先诉抗辩权就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放弃自己可以不偿还的权利,无权向庚追偿。
答案只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