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 民法 » #8247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47#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 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本题有 2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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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9 10:30
为需役地设立的权利为地役权
为特定人设立的权利为人役权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得以地役权出租或设置抵押。
19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6-20 21:49
当其所供的便利,不是为需役地而设,而为特定人享受时,该权利不是地役权,而是人投权;
18 # 阿远 发表于 2013-6-16 17:51
当其所供的便利,不是为需役地而设,而为特定人享受时,该权利不是地役权,而是人投权;
17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27 15:29
为需役地设立的权利为地役权
为特定人设立的权利为人役权
16 # 小比比熊 发表于 2012-8-8 15:26
选ABC错了。

A项
解析有错别字,不是人投权,而是人役权。大概意思就是人对物的使用权。

“当其所供的便利,不是为需役地而设,而为特定人享受时,该权利不是地役权,而是人役权 ”
15 # 小比比熊 发表于 2012-8-8 15:25
选ABC错了。

A项
解析有错别字,不是人投权,而是人役权。大概意思就是人对物的使用权。

“当其所供的便利,不是为需役地而设,而为特定人享受时,该权利不是地役权,而是人役权 ”
14 # 云中英 发表于 2012-6-10 16:07
淡紫色 2012年03月12日 17:58:38
地役权就是为需役地人设立的,而不是为特定人
13 # shenjian 发表于 2012-5-29 00:32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而享有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当其所供的便利,不是为需役地而设,而为特定人享受时,该权利不是地役权,而是人投权;(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们应当与需没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①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得以地役权出租或设置抵押。
1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14 15:03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们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①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
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得以地役权出租或设置抵押。
11 # elvis 发表于 2012-4-7 21:26
地役权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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