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字画仍应归甲所有
- 因乙是将该字画赠送给丙的,所以丙不可能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 丁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 戊作为善意第三人,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应当获得该字画得所有权
乙为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未得甲追认无效,丙不能依合同取得所有权,赠与也不构成善...
乙为无权处分人,赠与合同未得甲追认无效,丙不能依合同取得所有权,赠与也不构成善...
丁占有标的物属于拾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通过拍卖出售字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C的表述正确。
《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此条规定,动产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遗失物.遗失人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倘若该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回其物。而戊是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字画,虽是善意取得,但标的物属于遗失物,善意取得所有权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必然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解析明显有问题。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即使从公开拍卖市场支付合理对价。原所有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