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 刑法 » #7735 题目内容及评论
7735#
张、王、李、赵四人同为某厂职工,从199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告人每次作案后,由赵先将高压线藏在家中,然后再开车将赃物运走卖掉,赃款被共同挥霍。张某犯了什么罪?
  • 盗窃罪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渎职罪
  • 窝赃罪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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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oyoyo 发表于 2018-10-16 21:22
张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后就洗手不干了,另三人的行为也要牵连张某?太烧脑了吧
2 # 加菲猫0112 发表于 2017-6-28 17:53
1.张某参与后三次盗割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线通谋,但未实行,参与分赃共同挥霍,是不是触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呢?
(是否不能当做连续犯,因为张某连续两个相同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罪名。同样两个行为,触犯同一的重罪,一罪处理;触犯一个重罪一个轻罪却数罪并罚,又显失公平。难道用集合犯中的常习犯去解释定一罪?)
2.张某未参与后三次通谋,事后才知是赃款却也参与共同挥霍,是不是盗窃罪+窝赃罪并罚?
3.张某只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只定盗窃罪
1 # 风清扬2010 发表于 2011-4-13 22:33
窝藏罪被盗窃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吸收.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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