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刑法 » #7388 题目内容及评论
7388#
某甲为进行犯罪活动,先后4次盗窃某派出所、人武部、某单位保卫处、某人民检察院枪支弹药,共窃得枪支3支、子弹200余发,某甲应定罪为
  • 应定盗窃枪支罪
  • 应定盗窃弹药罪
  • 只定盗窃枪支、弹药罪
  • 定盗窃枪支、弹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题有 2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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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默 发表于 2017-5-9 20:00
某甲还包括非法持有枪支罪。
23 # citicwl 发表于 2015-5-30 11:26
文字游戏
22 # tanghouzhen 发表于 2015-1-16 11:21
21 # yanggov 发表于 2014-12-10 22:46
好吧,我承认我没有选完整
20 # lss85139759 发表于 2014-8-14 22:22
这么错了,冤,感觉比真题难
19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6 18:22
《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即属于犯罪对象的选择,行为人盗窃枪支并有盗窃弹药行为的,应当作为一罪处理,即仅定盗窃枪支、弹药罪而非数罪。
18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4 01:22
恭喜你,这道语文题考倒不少考生。
17 # Man-with-mask 发表于 2014-6-14 17:26
感觉出题人很二,这样出题目和给答案有屁的意思
fengbin224 2012年06月08日 17:03:07
这题答案给的真他妈二

这样错,真冤
16 # gaoyice555 发表于 2013-1-21 15:01
出题人你特么的DT吧
15 # 动力特区 发表于 2012-8-13 16:04
“某甲为进行犯罪活动”,意思是盗窃枪支、弹药是其他犯罪的犯罪预备,怎么可能不数罪并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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