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
(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该条文是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该条文是空白罪状。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1]:
(1)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该条文是空白罪状。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1]:
(1)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该条文是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
(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1]:
(1)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该条文是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行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即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该条并未具体写明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对此,只能根据其行为违反了哪项交通运输法规来确定。不了解交通运输法规,就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因此,该条文是空白罪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