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行诉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我认为不能选B,因为不算明显不当。轻伤属于可公诉可自诉案件,可以选C。
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应注意以下二点:(1)法院的变更判决仅限于在行政处罚领域中适用。(2)《行诉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同意C
同意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