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诉讼反正是法院审,只要能改行为就好,所以审上下都可以,但是如果这都看职权那么很多会提到中院,造成巨大压力。至于复议,如果放在名义上的话,等于实质上没有非诉救济。
下级为上级背黑锅吗,应该的。
不在什么背黑锅,太主观了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2012年三大本653页:《行诉法解释》没有规定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诉权。学界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原告资硌。因为,就经营自主权而言,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一致的,国有企业被侵犯自主权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越诉
下级为上级背黑锅吗,应该的。
不在什么背黑锅,太主观了
为什么B不是复议前置呢?
应该是CD吧
我也选错了,琢磨了一下,这题B是使用权争议。不是所有权争议,不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