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某也有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张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 本案的被告为甲市某区工商局
- 冻结帐款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项错误的理由已经变了。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span style="width: auto; he...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只要结果没变就是复议维持,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c项错在漏了一个甲市工商局。
小心那些表面上是维持,实际上却改变了原行政处罚理由和根据的复议决定!!
A错误...
新法不是改了吧?就算改变理由,只要是决定没有变化的,依然算是维持,而且复议和维持的机关一起当被告,新法的意思就是说,复议机关维持也逃不掉了!
A错误,只有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错误,只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企业名义起诉,张某属于个人,无权代表企业起诉。
C错误,复议机关已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定性),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D正确,冻结的账款属于公司财产,只有公司可以起诉,张某无法律直接关系
B错误,只有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企业名义起诉,张某属于个人,无权代表企业起诉。
C错误,复议机关已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定性),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D正确,冻结的账款属于公司财产,只有公司可以起诉,张某无法律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