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