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行政合同 » 行政行诉 » #6583 题目内容及评论
6583#
下列哪些情形下,行政合同无效?
  • 行政相对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
  • 行政机关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本题有 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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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8年过司考 发表于 2017-12-14 20:06
tonnypool 2014-5-25 14:10
行政合同的无效:1.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
8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25 14:10
行政合同的无效:1.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3、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7 # 啊辉 发表于 2013-12-11 16:04
三大本(二) P597:
行政合同的无效:1.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3、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 sfhdl 发表于 2013-8-16 17:14
我能说这题看最后一个选项就知道要四个都选了么。。。简直就是直接从书上抄下来的理论
5 # ee4412 发表于 2012-6-7 23:08
A.行政相对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
C.行政机关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
D.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4 # x011289 发表于 2012-5-27 22:57
与民法上的不同?可撤销合同?求解释A。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7-21 21:11
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缔约能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
3、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
4、严重违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或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合同的履行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订立时未征得他人同意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7、依法应经其他机关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但未履行该程序,事后又未补正的;
8、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最欣赏的是君 发表于 2010-10-21 15:30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行政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①政府签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同于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   ②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③行政机关为合同的履行提高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这是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无法提供的。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有明确的规定。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4.国家科研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国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 行政合同缔结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
6.国家订购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我国目前军用物资和其他有关国防物资的订购,一般都采用订购合同的形式。粮食、棉花、烟草等订购合同,是以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并保证收购,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棉花、烟草取得报酬为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的协议。如修建国道、飞机场、大桥、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工程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公共设施而签订的,行政机关为了修建宿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是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生育,国家为其提供一定优惠所达成的协议。
编辑本段受案范畴
1、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
  行政合同从特征上来说,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 有关行政合同的书籍
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这是因为,在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则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实质就是受行政权监督的契约关系”。   (1)、虽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设定,所以行政合同设定的是公法意义的上权利义务。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私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公法权利的限制,外在表现为,行政机关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例如,在缔结合同方面,行政机关受行政合同适用范围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务可以采用行政行为方式处理,哪些事项可以采用合同方式进行,并不能由缔约的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由于行政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为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合同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纳入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
  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是民事诉讼所无法完成的。
编辑本段诉权问题
1、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法理分析
  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体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双向性的特点。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理应拥有诉权。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主体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而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出发,出于平衡权力的目的,设定了单向性结构,即只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框架中,除了出于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约履行中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于相对一方。这就要求突破现行诉讼框架,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诉权。
2、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现实需要
  第一,是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纳行政诉讼后,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诉权,那么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成为一句空谈。   第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保护,行政机关自身便会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途径进行操作,可能就会出现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这就要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对有关的双方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现在的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结果也不应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   调解原则在行政合同诉讼适用的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所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当事人意志自由设定,当事人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处分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任意放弃权利或相互免除义务,否则会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实施调解。但行政诉讼法本身也规定了例外。在行政赔偿之诉中,针对赔偿数额,可以进行调解。   在行政合同之诉中,也可以进行调解。基于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现为,行政合同本身的内容是系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双方合意达成的,双方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至少有部分权利义务是由双方约定产生的,这就为调解打下了基础。   调解在行政合同中适用的现实需要行政合同的出现,就是为了弱化矛盾、调和矛盾、化解矛盾的需要。而调解本身的功效也正是如此。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且相互需要。但调解应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且仅限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约定的部分。
编辑本段区分标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自然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这一重要特征,如前的述,应主要从主体、内容、目的这三方面进行区分。   但由于中国缺乏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一方面,理论上所确立的标准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一些被诉合同,仍不能通过其来获得区分,这就有赖于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典型的例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这条规定,农村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似又属于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是行政审判的基础,二者区分标准的不明确,为行政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就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统一标准,明确区分规则。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执行公务的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二战后被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行政合同在实践中促进了行政的民主化,提高了行政效率,被视为现代政府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行政手段。在中国,行政合同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这给行政审判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1 # moyanplay 发表于 2010-5-6 15:27
行政合同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缔约能力的;
2、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形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
3、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
4、严重违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或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合同的履行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订立时未征得他人同意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7、依法应经其他机关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但未履行该程序,事后又未补正的;
8、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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