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1]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1]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行政法规的具体适用需要解释,由国务院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要求,由国务院法制部门解释,重大问题需要请示国务院同意后再由法制部门解释
行政法规的具体适用需要解释,由国务院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要求,由国务院法制部门解释,重大问题需要请示国务院同意后再由法制部门解释
行政法规的具体适用需要解释,由国务院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要求,由国务院法制部门解释,重大问题需要请示国务院同意后再由法制部门解释
行政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由国务院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解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