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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不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厂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原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使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到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如果济南厂与南京公司合意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作出裁决后,济南厂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南京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裁定中止执行
  • 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 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 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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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haidouwen 发表于 2015-7-11 16:03
这道题答案是明显不对的,解析更是混蛋。61条和64条说的是两种情况,不可混用。
10 # 坦克马 发表于 2013-4-28 15:55
实话!!!
klcuj 2012年08月06日 11:24:30
这么长的题干一点意义都没有 看最后一句话就可以做题。。。
9 # 丁巴么罗 发表于 2013-3-23 22:22
lawerhero 2012年07月02日 06:39:06
其实法院对仲裁庭是形式上给个面子,实际上不留情。

仲裁兄弟,你这样做不合适吧...

厉害
8 # y123a123 发表于 2013-3-12 17:59
答案好像只是A,因为这不属于重新仲裁的法定情形
7 # adf2010 发表于 2012-9-9 21:13
好题
6 # klcuj 发表于 2012-8-6 11:24
这么长的题干一点意义都没有 看最后一句话就可以做题。。。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 06:39
其实法院对仲裁庭是形式上给个面子,实际上不留情。

仲裁兄弟,你这样做不合适吧?
嗯,给个机会你自己改吧!
我就不站在你的对立面上了,回家后自已给自己找个说得过去的理由,给当事人一个交待,反正这个裁决不能被执行。自己改正。
我呢,就中止撤销了。直接就给撤销了,外人说我们这代表法律的弟兄俩不合,影响你的公信力。
什么,你反了,和大哥对着干还说有道理,坚决不改,是吧。成,我恢复撤销,你不改,我便让你失效。我还没手段收拾你。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 06:27
《仲裁法》第64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法》第61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简单说来分三步:
1中止
2通知仲裁庭,
3如果仲裁庭拒绝,恢复撤销程序。
如果仲裁庭同意仲裁的,原裁决也实际上被撤销
3 # ee4412 发表于 2012-6-4 16:47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31 00:00
简单说来分三步:1中止2通知仲裁庭,3如果仲裁庭拒绝,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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