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适用裁定。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申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