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D债务人对该<span id="8_nwp" style="width: auto; height: auto; float: none;"...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根据《若干意见》221条的规定,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有抗辩权仍能适用吧 ,最多被书面异议抗辩终结
当事人有合同抗辩权,,债务人才有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不一定书面行使呀!
D不完全等同于法定期间书面提出异议。
根据此条更合适,抗辩权是对债券本身的一种异议。所以D正确。
nnd有的知识点书上竟然没有。
债务人对该债务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区别于不能履行债务,法院只做形式审查,只要有异议,终止督促程序,说明不能适用
根据此条更合适,抗辩权是对债券本身的一种异议。所以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