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 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 甲向法院起诉与其妻离婚,后在诉讼过程中甲撤诉,甲在撤诉后5个月后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起诉离婚
-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其妻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甲在6个月内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离婚
选项太不严谨了,而且前后矛盾。建议更新,如不更新做你的题那就没办法过司考了呀!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
哎呀,粗心死了,a是被告起诉啊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 被告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