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诉与仲裁 » #5206 题目内容及评论
5206#
李仁、李立和李鹏系兄弟,其父母早亡,李立和李鹏随长兄李仁一家共同生活。李立、李鹏和李仁一家在A县某村分得房屋6间。5年后。李立和李鹏一同到外省B县工作。1991年李仁夫妻先后去世。同年,居住在C县的李仁之子李云将6间房屋卖给生意上的朋友、家住D县的王某。不久,李鹏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本案被告是
  • 李云
  • 王某
  • 李鹏
  • 李立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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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7 17:41
确认之诉,如果王某非善意取得人,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 多金寻欢 发表于 2011-8-31 18:39
确认所有权,非返还房屋。
1 # lawyer8888 发表于 2009-4-23 12:42
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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