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诉与仲裁 » #5204 题目内容及评论
5204#
挂靠天马供销公司的个体工商户齐天明以天马供销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2005年6月齐天明参加丹阳市经贸委组织的辽东贸易洽谈会,因其未带天马供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便借用兴华百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津达玩具厂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轴玩具车的购销合同。此后,齐天明以天马供销公司的名义向津达玩具公司电汇了2万元定金,津达玩具厂如期交货。后齐天明未付清津达玩具厂的货款8万元。根据上述情况,津达玩具厂可以谁为被告起诉?
  • 兴华百货公司
  • 丹阳市经贸委
  • 个体工商户齐天明
  • 天马供销公司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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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湖建金刚狼 发表于 2016-9-6 21:52
《民诉解释》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另,65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再次,根据《民诉解释》552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鱼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A、C、D选项正确。
21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7-10 22:13
lawyer8888 2009-4-23 12:48
d错,虽是挂靠,但在本案中,个体户并非以挂靠单位名义签合同,个体户也是个独立的诉讼主...
我也是这人认为,所以我也选择了AC……难道挂靠之后所有的纠纷都和挂靠公司有关吗!
20 # yoky 发表于 2015-1-22 12:16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
个人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四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基尼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9 # 富春江上人 发表于 2014-5-21 15:38
合同是否算变更了
18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17 01:52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7 # qwjqmeier 发表于 2013-8-6 15:52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6 # liolyer 发表于 2013-7-17 15:30
之前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兴华百货公司,之后汇定金的是天马供销公司。玩具厂接受定金,可视为合同双方用实际行为变更合同。
双方成立新合同。新合同主体为天马供销公司和玩具厂。兴华百货公司已经退出该合同关系。
15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5 05:14
法律实践中,原告怕告漏了被告,多采用“嘴大不洒汤”的办法,把所有有关联的人一起起诉,让法院认定由谁承担责任。
14 # 缘定一生 发表于 2012-7-19 21:01
我同意7楼的观点。所以选了AC
13 # 缘定一生 发表于 2012-7-19 21:01
我同意7楼的观点。所以选了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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