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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 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 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本题有 1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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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quinn-l 发表于 2017-11-1 09:19
D?漰
15 # 13657047945 发表于 2016-4-5 20:26
D项为什么不对
14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10 16:18
离婚、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13 # yunfeng7098 发表于 2014-4-5 14:24
虽然,我一直反对将现实与司考作比较,但鉴于本题,我说忍不住说下,现实中,即使一方或者双方申请了不公开审理,法院任然可以开庭审理!要问为什么?请仔细看法条细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懂了吧?

你不能说法院违法,因为法条就是这么规定的,可以不公开,言下之意就是可以公开!
12 # 糊糊168 发表于 2013-9-7 11:11
按照法条此案是属于离婚案件,应该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精神病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呢?
11 # lujun21yy 发表于 2013-7-26 19:24
该离婚案件有涉及商业秘密吗
10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2 21:42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而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法律没有规定不公开审理。

刑诉才对主体年龄特点规定了一律和一般两种情况
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2 21:40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8 # icypeak 发表于 2010-7-3 09:44
saintsaber 2010年06月03日 16:19:04
不知道你们在想什么,这是原原本本的法条: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

有同感!
7 # saintsaber 发表于 2010-6-3 16:19
不知道你们在想什么,这是原原本本的法条: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此案时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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