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 行政行诉 » #505 题目内容及评论
505#
北京市某县某村承包户李某于1998年承包了本村三亩水面,投资10余万元养鱼,头几年仅能收回投资,后来积累了经验,渐渐的发了大财,同村村民陈某眼红李某的鱼塘,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设法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陈某,李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李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
  • 若李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题有 17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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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啤酒的海 发表于 2021-11-3 16:44
这道题对了吗?没有人管理吗?
171 # 王蕾加油 发表于 2020-7-5 16:29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解读:
首先,应当明确两款之所以能规范在一条中,是因为以下两点基础:一是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同一种类——均为行政确认行为;二是调整的对象、针对的行政事务相同——均为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简称九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的前提条件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即九大资源已有“名份”了、有“证”了;②该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司法行为中的再次确认权属的行为,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是复议必经式。
如果当事人还没有依法取得九大自然资源的“证书”,没有“名份”的情况下,去进行原始、初始登记时认为行政行为侵权,还适用复议前置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不是行政确认。所以,行政机关颁发九大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必经式。
理解第一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该款确立的复议必经式未指出行政机关的级别,县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确认决定必须到地市级的机关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第二款的终局裁决权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设定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5】行他字第4号司法见解主要解释第二款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确认不包括九大资源初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第二款规定,省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而复议其下辖地市级政府或省厅局委办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在此种情形下免受司法监督的行政特权,应当注意的是,这一款赋予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决定的,在中央政府——国务院无条件地享有终局裁决权之下,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有条件地享有终局裁决权是必要的,但该终局裁决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行政行为只能是行政确认,这一点与第一款保持一致,不包括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因为九大资源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其二,对象还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三,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包括二十二个省、五个自治区、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其四,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是根据两机关(国务院和自己)的两决定(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而作出的复议决定。
170 # 18533575572 发表于 2018-7-25 17:36
题目已经交代了“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设法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陈某”,既然承包权已收回,何来已依法取得使用权呢?不懂
169 # enjolique 发表于 2018-7-5 22:01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复议前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复议终局
168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5-18 13:0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67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5-18 13:01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复议前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复议终局

复议终局有三种情况。
1,省部级单位的行为。复议本是找上级机关,省部级的上级就是国务院了。省部级单位的行为是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如果复议是找原行政机关,不服,可在起诉,也可申请国务院裁决。申请国务院裁决的代价就是复议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出入境人流量过大,不终局会导致管理负荷。)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可以复议。选择复议,复议终局。
3,(就是题目的特殊情况了,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调整勘定行政区划或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166 # 931239robin 发表于 2017-1-20 12:44
这是个错题,至少不严谨。北京相当于省可以,没问题。但我们知道,北京怀柔县等同于北京海淀区,那怀柔县下面还有乡。县里亲戚收回鱼场,想一下,原来承包就是乡或村发包出去的,现在收回,县里只是施加压力,还是乡里收回。要复议应该找怀柔县政府,不能越级复议。找北京市政府复议瞎扯淡。
165 # yangluhww 发表于 2016-8-16 23:12
麦穗蛙 2015-3-24 23:38
我晕菜噢。我不知道是我学得不好吗,还是大家学差了。这怎么可能是复议前置、复议终...
农村的土地确权确的就是承包经营权。所有权是集体的。
164 # novakmst 发表于 2016-4-21 13:27
qiuqiu2016 2016-4-7 17:2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3 # qiuqiu2016 发表于 2016-4-7 17:28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已经修改了,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坐等小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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