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 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 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