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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经甲市A区法院审理,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上诉到了市中院,在二审程序中,甲公司提出乙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二审法院查明,一审程序中应当回避的马法官未回避。关于二审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对于违约金的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不成的,发回重审,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处理
  • 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 甲公司对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 甲公司再次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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