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国家工作人员甲在2012-2014年期间,多次受贿金额达120余万元。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2年,甲随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适逢《刑法修正案(九)》生效。经查,一审判决完全合法,但二审也应依法对甲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
-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并罚
-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重特大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为预防再犯的需要,可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