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826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826#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抵押合同无效
  • 借款合同无效
  • 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 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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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zxf9898 发表于 2017-4-6 19:35
本题甲乙夫妻之间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无权处分。
15 # welchcheng 发表于 2016-9-19 12:36
《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抵押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A错误。《物权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甲主张抵押无效,表明甲拒绝追认,此时抵押合同无效,因该房屋已经登记,故甲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D正确。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有效,B错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C过于绝对,排除。
14 # yiduannangua 发表于 2016-8-18 10:33
如果以后各科混一起考,四个选项涉及四个部门法时候。。。
13 # 黑山路口景公子 发表于 2016-8-6 12:45
12 # 黑山路口景公子 发表于 2016-8-6 12:44
ΥЧAB
11 # 小眼昏花 发表于 2016-7-15 01:15
本题应该这样理解,乙其实是一种无权代表行为,无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效力待定。所以a选项错误。个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合同,借都借了,不可能无效。b错误。c错误是法条就规定的无争议。而d选项,是甲向登记部门申请撤销作出的错误的抵押权登记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
10 # 13657047945 发表于 2016-5-29 11:01
这道题可以猜,因为是单项选择,所以A B要么都对,要么都错,得出结论 都错,C项肯定错,自己是被冒用的合同的相对人,凭生活经验也可知道,不可能负连带付款责任所以剩下的只有D
9 # lmm0212 发表于 2016-5-20 13:46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甲拒绝追认了“主张无效”就说明甲是拒绝的,拒绝追认就是无效的啊,为何A错了,而且他这解析压根不通的
8 # qibohu 发表于 2016-5-5 09:35
他冒用他妻子的签名,肯定构成无权代理了,不是妻子本人签字。
无权代理,合同无效,据此撤销。
7 # 陈大红 发表于 2016-4-2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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