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海商法 » 商法 » #287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70#
2000年12月11日,浙江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小型轮船买卖合同,条件如下:“供应50艘轮船,每台CIF大阪5000美元,订立合同后3个月到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001年2月3日,货物由宁波港起运,2月6日行至日本海域,因为冷凝舱故障,被迫进入九州港检修。致使2月26货物才运到大阪。日方拒绝付款,浙江某公司只得将货物低价转卖给香港一家公司。经过船检,冷凝舱故障是因为年久失修所致。浙江某公司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指出承运人未尽到适航责任。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该船在九州港检修及托航所花费用由负担。
  • 浙江某公司
  • 承运人
  • 保险公司
  • 日本公司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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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freezom 发表于 2012-4-27 22:04
2000年12月11日到2月26日,时间不到3个月,货物并没有迟交。
2 # jiangshuang0727 发表于 2011-5-17 22:00
共同海损?
1 # jiangshuang0727 发表于 2011-5-17 21:58
是适航义务,没有加限定语,应表述为“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因为适航只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要求全航程适航,这都不赔,还投保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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