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票据法 » 商法 » #2698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98#
ID(9022): 某丙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从某甲处直接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3万元,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丙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乙签章,把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 丙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 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 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 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乙不得以某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本题有 3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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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lkjinnianhuiguo 发表于 2019-5-29 19:14
紫茄子猫 2018-1-20 19:58
夏洛特伊莉莎 2015-8-19 10:47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记名有价证券。选项D如烟就是错的。银行怎么能善意取得,而成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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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记名有价证券】这点我目前(18/1...
同意,有价证券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
34 # 紫茄子猫 发表于 2018-1-20 19:58
夏洛特伊莉莎 2015-8-19 10:47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记名有价证券。选项D如烟就是错的。银行怎么能善意取得,而成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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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记名有价证券】这点我目前(18/1/20)截止只是在相关考试题目的解析上看到如下这段话:【我国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即《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该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司法实践,以下物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1)赃物。(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3)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文物等。(4)不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5)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
其中注明了一下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第五类【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
我查了一下民通意见89条没有【(5)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这种表述的出现(而且现在已经出台《民法总则》了)可见这条观点没有明文法条为其法律效力背书,可能是某种学理上的观点,其适用性值得商榷。
33 # 夏洛特伊莉莎 发表于 2015-8-19 10:47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记名有价证券。选项D如烟就是错的。银行怎么能善意取得,而成为票据权利人呢?谁能解释一下?
32 # 郝颜墨心 发表于 2014-8-13 16:44
B选项也是正确的。为什么呢?
按照一般的理解,被伪造人由于没有在汇票上签章,所以对票据不负票据责任。这是对的。但是请注意,在题目中“某乙为从某甲处直接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的汇票”,交代了乙从出票人甲处直接取得汇票。这里的“直接”二字很关键,也就是说乙是这个汇票的收款人。这个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上有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的信息,这些信息是真实有效的。伪造了背书人的签章并不影响汇票正面上的信息。不理解的朋友,请在百度上搜索一下银行承兑汇票的样本。
所以乙是收款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相对于后手来说是债务人,前手,付款人。既然是票据债务人当然要承担票据责任。
假设乙不是直接从出票人甲取得汇票,而是间接取得,也就是说乙只是由前手背书而取得汇票。那么汇票正面上没有乙的名字,上仅仅在被背书人一栏上注有乙的名字,而没有乙的签章的。实务中,被背书人一栏往往都是空的,由提示承兑人在去银行承兑时填写。所以,如果乙不是收款人,那么整个汇票上都没有乙的签章的。这样的情况下,丙伪造了乙的签章的,乙是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31 # 西政人在外 发表于 2014-7-29 16:47
好题。
并不是说B项被伪造的那部分负责

而是之前有签章所以负责。
30 # 投行故事 发表于 2013-5-27 22:08
分析得很有道理!
friendjianjun 2012年10月23日 21:29:43
个人认为这是一道很好的题目,综合性比较强,说说理由供大家批评。

A选项正确
理...
29 # friendjianjun 发表于 2012-10-23 21:29
个人认为这是一道很好的题目,综合性比较强,说说理由供大家批评。

A选项正确
理由: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伪造的签章和转让给自己后到银行贴现。
伪造签章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很好理解,一般没有异议。
关键是第二个行为,丙将汇票转让给自己后到银行贴现,本质实际是将票据权利转移给银行。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注意了,在付款时丙要在汇票上签章的,这个签章真实有效的,同时,这个签章是在伪造之后发生的。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所以丙一旦在汇票上签章了自己的名字,就以为着丙要为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丙既要承担票据责任也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假设丙伪造了乙的签章后,没有转让给自己,而是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去银行贴现。这样在票据上没有丙的签章,丙就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伪造签章的事。在乙挂失支付前,银行已经支付。乙直能寄托希望于警察叔叔将丙抓获。

B选项也是正确的。为什么呢?
按照一般的理解,被伪造人由于没有在汇票上签章,所以对票据不负票据责任。这是对的。但是请注意,在题目中“某乙为从某甲处直接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的汇票”,交代了乙从出票人甲处直接取得汇票。这里的“直接”二字很关键,也就是说乙是这个汇票的收款人。这个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上有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的信息,这些信息是真实有效的。伪造了背书人的签章并不影响汇票正面上的信息。不理解的朋友,请在百度上搜索一下银行承兑汇票的样本。
所以乙是收款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相对于后手来说是债务人,前手,付款人。既然是票据债务人当然要承担票据责任。
假设乙不是直接从出票人甲取得汇票,而是间接取得,也就是说乙只是由前手背书而取得汇票。那么汇票正面上没有乙的名字,上仅仅在被背书人一栏上注有乙的名字,而没有乙的签章的。实务中,被背书人一栏往往都是空的,由提示承兑人在去银行承兑时填写。所以,如果乙不是收款人,那么整个汇票上都没有乙的签章的。这样的情况下,丙伪造了乙的签章的,乙是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C选项和D选项是很好理解的,就不多言了。

仅仅是个人理解,欢迎指正。

28 # adf2008 发表于 2012-8-18 09:52
被伪造人对伪造之前的票据承担责任。
27 # 皮皮猴55 发表于 2012-7-25 16:34
A错,伪造票据者并非承担票据责任。
26 # x011289 发表于 2012-5-22 22:32
绿豆沙红豆冰 2010年07月03日 21:03:15
cd才正确, 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根据我国《票据法...


依据张海峡讲义,被伪造者和伪造者均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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