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3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592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920#
[13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4题]: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 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 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 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3
15
10
详细评论内容
17 # jspx1215 发表于 2017-6-19 12:08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通知即可,故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仅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而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并无优先购买权,以保障有限合伙人的交易自由,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C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D项正确。
合伙财产对外转让:
1)有限合伙:提前30日通知,无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转让份额,通知,无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有优先购买权
2)普通合伙:其他一致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16 # xinghangnju 发表于 2017-2-17 09:58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通知即可,故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仅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而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并无优先购买权,以保障有限合伙人的交易自由,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C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D项正确。
15 # agan5941 发表于 2016-9-9 00:34
maxax 2016-6-24 19:15
有限合伙人可以担任事务执行人?到处破绽。
这是94题。93题题干,先是普通合伙人,然后他转成有限合伙人了。。
14 # maxax 发表于 2016-6-24 19:15
有限合伙人可以担任事务执行人?到处破绽。
13 # nicoweng 发表于 2015-9-30 11:38
这题目真是太无耻,前面明明说普通合伙。中间突然冒出一个有限合伙。
12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6-25 20:20
有限合伙:转让份额,通知,无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有优先购买权
11 # 查法律 发表于 2014-9-17 21:12
合伙财产对外转让:
1)有限合伙:提前30日通知,无优先购买权;
2)普通合伙:其他一致同意,有优先购买权。

出题人是够阴的,悄悄由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来考,让你掉进坑里都不知道,知道考点很重要。
10 # 芥末流年 发表于 2014-9-5 18:25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通知即可,故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仅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而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并无优先购买权,以保障有限合伙人的交易自由,故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C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D项正确。
9 # XM_891025 发表于 2014-8-24 05:22
sker7815 <span title="2014-8-21 09:43">3&nbsp;天前</span>
合伙财产对外转让:
1)有限合伙:提前30日通知,无优先购买权;
2)普通合伙:其...
8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1 10:0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