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代理 » 民法 » #2590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903#
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 甲因一批过时的服装无法脱手而遭受巨大损失,乙是丙商场的服装采购员,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丙的追认后生效。
  • 甲公司欲购买一办公楼,委托乙为代理人。丙公司有一办公楼欲出售,也委托乙为代理人。乙拟订了一份丙将该房屋以市价出售给甲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 甲公司授权乙律师清理甲公司的往来债权债务,并约定甲公司为此向乙支付报酬50万元,于2012年3月1日支付。此前,乙因购买甲的房屋尚欠甲60万元未支付。2012年4月1日,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订立抵销协议,将乙欠甲的60万元抵销50万元。甲、乙间的抵销合同有效。
  • 甲公司欲组建一婚庆车队,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来源不限),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正好有一辆这样的汽车,乙随即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该辆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
  
本题有 4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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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arlibaba1563 发表于 2019-5-14 11:09
A Ч
41 # arlibaba1563 发表于 2019-5-14 11:08
A
40 # 阳光奇遇 发表于 2019-1-24 11:45
D 选项是错误的,可是错点难道不在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结合D项描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吧?
39 # yansideyu26 发表于 2019-1-6 11:07
关于A选项:代理人主观应有为被代理人服务的意思,不是为自己牟取利益,代理的效果以及其意图也要归属于被代理人。A选项中乙是为了使甲免遭损失,乙以丙商场的名义,按照服装过时前的市场价格购买了甲的这批服装。乙并没有为丙商场牟利的意思,亦没有为被代理人服务的意思,故而不应当构成代理。
38 # hzjppkk 发表于 2018-4-21 09:54
A怎么看出是恶意串通的
37 # 1023514694 发表于 2016-7-14 14:38
选项A,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36 # Zengx 发表于 2016-6-28 16:31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不是应该无效吗???
35 # zzj2818 发表于 2016-6-27 15:09
表述岐义,混淆视听!
34 # yilou 发表于 2016-5-10 10:56
这是一道模拟题???
33 # 2012春儿 发表于 2016-2-6 10:39
①A选项。《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②B选项。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甲和丙的双重追认才能生效。

③C选项。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抵销合同属于自己代理。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但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无须被代理人追认:(a)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b)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④D选项。《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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