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 商法 » #2588 题目内容及评论
2588#
1995年10月,某企业为扩大再生产,以厂房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1年,月息2%。因经营管理不善,1年后,该企业不仅无力偿还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及利息,而且还欠其他单位贷款200万元,生产被迫停止。在此期间,债权人以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裁定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处理,并依法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 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 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 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的法院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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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3 11:43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30 09:59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5 15:54
csk 2009年06月24日 10:15:59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 csk 发表于 2009-6-24 10:15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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