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 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 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A错误,无论是有财产保护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同意楼下意见。选B D。
该题选BD,首先应明确别除权是存在于破产程序的一项权利,无破产程序,自然无别除权...
解析是在乱解析,32和35条,未规定别除权事项.D选项也有疑问,重整程序的担保物权是受约...
A错误,无论是有财产保护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