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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0#
[12年司考真题卷二第6题]: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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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小子 发表于 2015-3-23 10:38
“发生口角,推肩膀一下,踢屁股一脚”,是否能对身体造成伤害?如果不能,则甲没有伤害之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
5 # beyondlixuwei 发表于 2013-7-20 18:27
A的解释不是很满意,是否存在故意伤害呢?是故意打人了的啊!
4 # paris0110 发表于 2013-7-5 15:45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3 # 王海燕 发表于 2013-7-2 17:51
shenjian520 2013年06月02日 22:14:18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2 # bzr634961 发表于 2013-6-12 14:19
本人认为甲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甲虽然主观上有实施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并未想致崔某于死地,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崔某,由于相信自己的伤害行为不可能造成崔某死亡,所以主观上对崔某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
1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6-2 22:14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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